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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中干【发布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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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新修订的《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2018年7月18日第十五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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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皇冠428428娱乐娱城(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和学生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皇冠428428娱乐娱城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具有普通高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教育层次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存在以下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入学前需先进行创业才能继续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并参加学校的复查),学校审查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招生录取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提前向学校院履行缓注册请假手续。缓注册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所在系审批;超过7天、14天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缓注册请假不得超过14天。

学生缓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办理完有关手续,方可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校规定的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折算:90(含)分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考核等级在“合格”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获得学分。

课程总评成绩按课程考核标准执行,其中职业基础类(A类)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职业技能类(B类)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60%;职业训练类(C类)课程全部由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是指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情况的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必须在学生学习过程痕迹记录册上有详细真实的过程记载,学生学习过程痕迹记录是学生平时成绩认定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向全班同学对外公布学生平时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经教育表现较好,方可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

(一)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记学分,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三)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记载;

(四)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五)学校在学籍档案中真实、完整地记载补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并在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给予明确的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修课程考核者,应于考核前1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持有关证明向课程开设系部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对其它专业有学习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习热情和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或政策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可优先考虑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一律按录取专业编班学习。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须在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程序审批后,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二)从第二学年开始,严格控制转专业。个别学生确属情况特殊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程序审批后,编入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三)从第三学年开始,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四)由“三校生”、“单独招生”录取入学的,不得转入其参考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专业;

(五)由文科类考生录取入学的,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

(六)艺术类对口招生的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转专业程序及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及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学校按程序审批:

(一)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转学程序及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及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制或3年制。

(一)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5年;

(二)学制为2年中专起点的专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4年。

(三)除创业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因其他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学生应征入伍者;

(四)休学工作或创业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间不得自行来校上课,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六)学生因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同意,保留其学籍1-2年;

(七)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八)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专业学习,同时未学课程应该补修。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不符合休学条件者;

(二)因违法、违纪,受学校退学处分者;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补考、重修后,一学年或累计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所修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学分的1/3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复审,学校审批同意;

(二)因其他原因办理退学的,由系部审核申报,教务处复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发布退学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学生本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程序提起申诉。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内达到如下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于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一)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二)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达到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高考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等属关键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申请对其中一项信息进行修改的,由学校进行审核同意;若申请修改其中两项及以上者,由学校审核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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