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院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提高学术讲座的质量,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有关部门面向全校举办,由学院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院(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遴选讲座主题,组织前沿性、系列化、专题性的讲座。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3)商业宣传等。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七条 院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院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院学术讲座的资助经费在学院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职称和学术影响,分以下等级:
1.院外专家:原则上院士(或有相应学术影响的国家级专家)开展讲座,每场资助5000-1000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知名学者、专家,每场资助2000元;其他专家每场资助1000元。
2.院内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硕士)开展讲座,每场分别资助500元、400元、300元。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院内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科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个人申报、院系组织、严格审批、现场考评”的原则,原则上相关费用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院科研处登记
院办:023-49838181 招办:023-49810782 学院地址: 重庆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